新闻资讯

【铢积寸累】NO111今天学刑法之简述正当防卫中的特别防卫

来源:江南体育网    发布时间:2025-06-16 20:18:12

  《刑法》第20条第3款:“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掠夺、、劫持以及其他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违法,采纳防卫行为,形成不法损害人伤亡的,不归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”刑法理论将上述景象,称为无限防卫,又称为特别防卫。

  1.不法损害有着十分显着的法定暴力性。特别防卫所针对的只能是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掠夺、、劫持以及其他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违法。2018年12月19日,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第十二批辅导事例,经过“于海明正当防卫案”对上述行为的确定作出了辅导性定见:关于违法成心的具体的细节内容虽不清晰,但足以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损害行为,应确定为《刑法》第20条第3款规则的“行凶”。行凶已形成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急迫风险,即便没发生严峻的实害结果,也不影响正当防卫的建立。经过“侯雨秋正当防卫案”清晰了:单独聚众打斗,归于不法损害,没有打斗成心的一方可以直接进行正当防卫。单独持械打斗,对别人的人身安全导致十分严峻风险的,应定确定为《刑法》第20条第3款规则的“其他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违法”。对那些采纳隐蔽性、非暴力手法进行的违法,不归于特别防卫的规模,否则就有一个防卫过当的问题。

  2.仅有行凶、杀人、掠夺、等行为还不可,这些行为是以暴力手法施行出来的。如对非暴力杀人(投毒杀人)不能行使特别防卫。

  3.除了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则的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违法,面临其他违法,只需满意防卫手法的必要性和适当性,契合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,形成损害人逝世的,也不算过当。

Copyright © 1998-2018 江南体育网 京ICP备11012394号